中国医师协会《医师报》总第018期    2007年05月17日

 

“医闹”来袭   公安机关执法不力怎么办?

 

  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江华律师

 

最近几年来,全国“医闹”的数量惊人,几乎绝大部分医院都经历过“医闹”,此起彼伏的“医闹”给医院及广大医护人员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这其中,既有经济损失,也有精神伤害,更有人身侵害。

在这些恶性事件中,既有“医闹”组织者和参与者无法无天,觉得“死者为大”的强盗逻辑;也有各级公安机关对犯罪打击不力、不及时的客观因素;同时,还有医院对医护人员普法教育缺失的问题。

碰到“医闹”参与者拦截和辱骂殴打医护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时应该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具有打击“医闹”这种违法行为的职责,对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医闹” 组织者和参与者,公安机关不但可以依法拘留,还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提起刑事诉讼。各级医院和医护人员应该理直气壮的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医院和医护人员都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对于公安机关及警察的行政不作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医院和医护人员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诉公安局。

医院和医护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不能建立在与“医闹” 组织者和参与者非理性的、非法的“和解”基础上,各级医院和广大医护工作者,应该履行纳税人的职责,及时报警,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医疗纠纷发生后,属于医疗意外的,应该积极地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解释清楚,避免误会;构成医疗事故的,除了通过医疗事故保险程序由保险公司赔偿患者损失外;对于“医闹” 组织者和参与者提出的其他任何非法要求,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应该劝说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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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